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学生党支部是组织教育党员实践“三个代表”,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广大学生保证实现党的教育目标,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斗堡垒。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凡有正式党员4人以上的年级或班级经过院党委和学生党总支批准都可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在正式党员中选举产生,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四条 党支部的建立由所在党总支研究决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所在党总支审批,报学院党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五条 为了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可根据情况由党员教师、党员干部与学生党员共同组建学生党支部。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党小组的划分由支部委员会决定。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的需要确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支委设置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也可由学院班主任、年级主任担任。
三、支部委员会的任务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的任务
1.组织广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树立远大理想,立志振兴中华,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切实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力表彰先进,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3.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可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小组等方式开展多种活动,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按照党员发展的程序,积极慎重地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
4.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经常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学生会、班委会工作。搞好班风建设、学风建设,参与学生奖惩等重要工作的研究决定。
5.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正、副书记的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的工作计划,主持做好支部工作总结,负责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 抓好支委会的建设,主持支委会,确定会议议题,指导支委会其他成员开展工作。
3.了解掌握党员和广大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 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工作和有关情况。
(二)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
1.制定党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发展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支部工作的记录和组织生活会的准备工作。
3.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和保管,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负责联系团组织,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4.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党费的收缴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1.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党员的学习计划。指导团组织和有关学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
2. 指导《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小组开展工作。
3. 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教育,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
4. 指导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
1. 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 检查党员遵守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任地向党组织报告工作。
3. 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五、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十三条 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 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组织决定保持一致。
2.“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
3. 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4.联系群众制度。要坚持群众路线,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好各项工作。
5. 请示汇报制度。支委会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要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党支部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向党总支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6.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应每两个星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学期一次。要紧紧围绕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有针对性地进行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党总支负责解释。